深圳代體檢首次出臺具體措施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隱私權
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俗稱“兩對半”)將不再作為勞動者健康體檢的常規體檢指標。上海市衛生局昨天下發通知,要求本市醫療機構在勞動者健康檢查中切實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通知指出,除被檢者主動提出要求檢測且檢測結果僅反饋給其本人,以及用人單位能夠書面證明被檢者將從事禁止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的工作這兩種情況外,醫療機構不得在勞動者健康檢查中增加乙肝“兩對半”這一檢測項目。
乙肝攜帶者就業權平等
記者從市衛生局了解到,本市下發這則通知是為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制定的《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
出臺于去年5月的《意見》要求各級勞動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明令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意味著,全國大約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今后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權益。
《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記者了解到,2005年初國家人事部和衛生部公布政府部門錄用公務員的全國統一體檢標準,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擔任公務員,加上教育部一直執行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正常上學的規定,《意見》出臺后,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就學、就業等方面已獲得全面的公正待遇。
含糊規定無力阻止侵權
記者了解到,《意見》對用人單位作出了不少具體的規定,如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為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不過,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意見》只是“含糊”地指出,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醫療機構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盡管患者隱私權有法律的約束,但在現實生活中,有時仍被泄露。”市衛生局相負責人表示,其實,在保護乙肝病毒攜帶者隱私權方面,國家相關法律早有明確的規定,不過,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有法律約束,但有時還被泄漏。
據了解,我國的新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對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等的個人隱私信息資料的,輕則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檢查才是最好的保護
市衛生局昨天下發的通知,對乙肝病毒攜帶者隱私權的保護制訂了具體的、可執的措施。記者了解到,措施的“精髓”就是“不檢查”,一位乙肝攜帶者認為,不檢查就是保護他們的隱私權,為維護他們權益提供較好的環境。
市衛生局規定,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各醫療機構原則上不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勞動者健康體檢的常規體檢指標。同時,市衛生局已要求醫療機構按此原則,對勞動者健康體檢的格式化表格(常規體檢項目)進行修訂。
對于用人單位是否“授權”醫院對勞動者進行“兩對半”檢查,市衛生局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證明被檢者將在本單位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同時提供相關規定的書面材料。
此外,如被檢者主動提出要求檢測且檢測結果僅反饋給被檢者本人,醫療機構可以在勞動者健康體檢中對被檢者增加“兩對半”檢測。
據了解,乙肝病毒主要是通過血液傳播、母嬰傳播和性傳播,而不是通過正常的社交活動傳播的。